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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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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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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一,什么是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划定,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关键词: 保证人,抗辩权一,什么是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划定,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旧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尽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需具备如下前提: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商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前提,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即: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尽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尽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前提。

         先诉抗辩权虽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假如不合错误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担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划定。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难题,这里包括债务人着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哀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难题主要是指债务人着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里应留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哀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难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债务人入进破产程序。

         债务人入进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往了债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了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担保法》划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划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把握法律的精华,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哀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哀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哀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了债债务或者承担了债债务的,应当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划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抛却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四,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

         1,诉讼程序上的保障。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划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合用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及其合用解释的以上划定,可以望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要想起诉保证人,必需同时具备两个前提: 第一主债权人必需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二必需在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起诉保证人,如超过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无权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2)《担保法》明确划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间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间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间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间断。

         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3)《<</SPAN>担保法>解释》划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也就是说,法院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受理债权人将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并起诉的诉讼,但为了保障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明确写明,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权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实体权利的保障。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了债的后果将自行负责,《<</SPAN>担保法>解释》划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清偿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抛却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这也就是从实体上保障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以上对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做出了解释,保证人行使前提是必需在保证合同中天生的,并且也有限制前提如债权人住所变更,债务人入进破产程序,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在了解这些之后相信会更加清晰关于借贷方面的题目,但愿对大家有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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