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有哪些陷阱
借条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大家都想通过借条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书写借条时就有可能为对方设置陷阱,这时就需要我们多多留意。
毕竟借条中有哪些陷阱呢?这里,小编给大家先容借条中陷阱的相关知识。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商定一年后回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留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回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绝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留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归,将借条交给张,张望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分鉴定字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字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回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回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划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回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泛起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因为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望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回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地空闲,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回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商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划定,驳归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哀求。
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
在书写借条时,我们同样需要留意其中的细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别人有机可乘,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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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2-1922:36:36”,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