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然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暂行划定
初次公然刊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初次公然刊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然发售股份的举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初次公然刊行股票并上市办理措施》,《初次公然刊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措施》,《证券刊行与承销办理措施》等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是指刊行人初次公然刊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然刊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举动(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初次公然刊行股票,既包括公然刊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该当遵守《证券刊行与承销办理措施》的规定,刊行代价该当与新刊行股票的代价沟通。
第四条 公司股东该当遵照同等志愿的原则商议确定初次公然刊行时各自公然发售股份的数目。
第五条 公司初次公然刊行时,公司股东公然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该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布局不得产生重大转变,现实节制人不得产生变动。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公然发售的股份,权属该当清楚,不存在法令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股东拟公然发售股份的,该当向刊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干主管部分核准的,该当事先取得相干部分的核准文件。
刊行人董事会该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刊行方案作出决策,并提请股东大会核准。
第八条 刊行人与拟公然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该当就本次刊行承销用度的分摊原则举行约定,并在招股申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干信息。
第九条 公司股票刊行方案该当载明本次公然刊行股票的数目。
公司刊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然发售股份的,刊行方案该当载明公司估计刊行新股数目,公司相干股东估计公然发售股份的数目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刊行与老股转让数目的调解机制。
公司新股刊行数目该当按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按照询价成果,若估计新股刊行召募资金额凌驾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刊行人该当削减新股刊行数目,同时可以调解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的数目,但不能凌驾刊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的数目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然发售股份的现实刊行总量不得凌驾刊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然刊行股票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