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
新旧公司法对照(全文比力):公司债券 新旧公司法对照(全文比力):公司债券 新公司法( 2006 年) 旧公司法( 2004 年)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出产谋划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刊行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法式刊行,约定在必然限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刊行公司债券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刊行前提。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法式刊行的,约定在必然限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刊行公司债券,必需切合下列前提: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万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万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凌驾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派利润足以付出公司债券一年的利钱;(四)筹集的资金投向切合国度财产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凌驾国务院限制的利率程度;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前提。
刊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需用于审批构造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填补吃亏和非出产性支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再次刊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刊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刊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付出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承状况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刊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策。
国有独资公司刊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度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度授权的部分作出决定。
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策或者决定后,公司该当向国务院证券办理部分报请核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刊行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证券办理部分审批公司债券的刊行,不得凌驾国务院确定的范围。
国务院证券办理部分对切合本法例定的刊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核准;对不切合本法例定的申请,不予核准。
对已作出的核准如发明不切合本法例定的,应予打消。
尚未刊行公司债券的,遏制刊行;已经刊行公司债券的,刊行的公司该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金钱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钱。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办理部分申请核准刊行公司债券,该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挂号证实;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召募措施;
(四)资产评估陈诉和验资陈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刊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批准后,该当公告公司债券召募措施 。
公司债券召募措施中该当载明下列首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 债券召募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 利率简直定方式 ; (五)还本付息的限期和方式; (六) 债券担保环境 ; (七) 债券的刊行代价, 刊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刊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刊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核准后,该当公告公司债券召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