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48208485
    乌兰浩特律师

    关于质物变价款回属原则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司类

    关于质物变价款回属原则

    * 来源 : * 作者 :

          质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了债,当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于履行期届满而未受了债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的实现是质权的根本效力所在,也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质权实现就是将质物的交换价值兑现,质权人以变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价值的最初估算与终极的变价可能并不一致,这与当事人在设定质权时对质物的估算是否正确以及市场价格不断变化有关。

        但是,无论质物的变价如何,设定质权时的主债权是清晰的,因此,实现质权应以了债质押担保范围的债权为界,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价款回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门由债务人了债。

        

      根据本条划定的质物变价款的回属原则,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种情况:

      假如数个可分的质物为统一债权担保时,各个质物都担保债权的全部,但在实现质权时,假如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门质物的价款足以了债质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则应休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

        由于质物的所有权回出质人,出质人只是以质物担保质权人的债权,一旦债权受了债,质权也就消灭了,剩余的质物应当回还出质人。

        

      假如以一个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物变价超出所担保的债权的,应当将剩余价款还给出质人,由于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

        

      假如质物的变价款不足以了债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以全部变价款交给质权人后,质权消灭。

        由于质权的标的是质物,质物因用于了债担保债权而消灭,质权也因之消灭。

        担保债权未了债的部门,仍旧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问存在,只是不再是质权担保债权,而是无质权担保债权,债务人仍旧负有了债债务的义务。

        假如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统一人时,未偿还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出质人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