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48208485
    乌兰浩特律师

    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案例

    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三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义民,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交通局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职工,现住孤岛...
    关键词: 合同纠纷


    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义民,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交通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职工,现住孤岛采油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义民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义民,委托代理人孙瑞玺、樊利波,被上诉人颜小强,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东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援公司)由原告颜小强全额出资50万元,颜小强是该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最终决定权。被告谭义民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原告授权范围内与业务方洽谈业务等。协议有效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 日。同日双方又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表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1500元、话费15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3 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


    协议履行中, 2003年11月11日-12日,被告按原告的意图与张顺来向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交付660582元的光杆密封器。被告从购货单位领取货款后,没有将该款存入东援公司,却将该款存入东营市信合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随后被告分批提走66002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没有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进行经营,显然不当,应予纠正。但原告是东援公司的财产所有人,东援公司所有经营费用由颜小强支付,所以东援公司的经营收益应当归颜小强享有。本案中价值 660020元的货款是颜小强委托被告以东援公司名义供货经营所得,因此该货款应归颜小强享有。被告只是受颜小强的委托以东援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对该货款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6600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谭义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颜小强货款6600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原告负担2210元,被告负担 10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