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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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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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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对于犯罪所得的财物,相关人员是需要予以上报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见财起义,想要洗钱。洗钱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是有密切的关系的,犯罪数额越大,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也
    关键词: 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对于犯罪所得的财物,相关人员是需要予以上报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见财起义,想要洗钱。洗钱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是有密切的关系的,犯罪数额越大,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也就越重。那么,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为你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洗钱罪的主体

    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第三种情况是,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如:单位将走私所得通过银行变成“净”钱,该单位和银行就可能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洗钱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是50万以上,如果洗钱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那么是不会构成洗钱罪的。对于洗钱罪的赃款所得,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收缴。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你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