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欠费 敬老院起诉其儿女
刘女士将自己年逾八旬得母亲王女士送到敬老院后,常年拖欠敬老院扶养费,敬老院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扶养费2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敬老院起诉称,2007年4月1日,刘女士与该院签订了扶养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将其母亲王女士送到敬老院,由敬老院负责王女士得生活起居、吃、住等事项;刘女士每月向敬老院支付扶养费用4190元及其它费用。合同签订以后,敬老院实际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王女士得生活起居进行照顾。
但称为,刘女士并未向原告完全履行支付扶养费用得义务。从2019年2月1日起半年内未支付敬老院扶养费用,共计2万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上述费用并解除双方之间签订得抚养合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实施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官提醒,只有在一个遵法守法得社会中,让老年人健康幸福生活,老年人得权益才能得到最好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