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伤行人二车投保同一公司 保险公司给付“双份”赔偿
公交车进站时与站内车辆一起将行人挤伤,经认定三方均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两部事故车辆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按一份赔偿金限额理赔。近日,大兴法院作出要求保险公司按两份给付赔偿金的一审判决。
2007年8月14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交车站旁,927路公交车准备停靠站台时,与违规停在站内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相错,将站在车边的张某挤成重伤。该事故经认定,三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张某为治伤支出大量费用。后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将两部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告到大兴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对赔偿限额产生争议,认为由于肇事车辆为两个车,且在同一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则应当按单车的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两部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因两部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张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另外三方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两部事故车辆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但存在的是两份强制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限额应累计计算。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两倍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金共计116000元,另外的两位事故车辆所有人分别赔偿1万元和7000元。
判决后,四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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