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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焰冰激凌烧伤食客案宣判餐厅赔偿1800元乌兰浩特律师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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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焰冰激凌烧伤食客案宣判餐厅赔偿1800元乌兰浩特律师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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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时因厨师操纵失误,刘女士面部颈部及双手被火焰烧伤。

        25岁的刘女士将北京甲联港(大鱼)餐厅德负责人张先生诉至法院,索赔100345.10元。

        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入行公然宣判,认定厨师操纵失误导致火焰过大失控,故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1857.32元。

          2008年8月28日,刘女士及其同事等9人到张先生经营的北京甲联港餐厅就餐,张先生餐厅厨师在表演火焰冰激凌时,因为操纵失误,导致刘女士面部,颈部等处被火烧伤。

        刘女士自行支付医疗费1657.32元。

          刘女士诉称,原告和单位同事到北京甲联港(大渔)餐厅用餐,餐厅厨师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时,因操纵失误引起大火,导致我的面部,颈部,双手及耳部被严峻烧伤,给我的工作和糊口带来重大影响,对精神造成严峻损害。

        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我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1657.32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668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0345.10元。

          张先生辩称,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哀求。

        被告方对事故发生的经由认可,被告餐厅厨师对火焰的确有失控,但事故发生刘女士也有责任,在厨师表演时,刘女士不听劝解从座位中站起来,才导致烧伤。

        事情发生后,被告餐厅积极处理此事,退还了1512元餐费,还支付了300余元的医疗费,但刘女士坚持高额索赔,才诉至法院。

          记者通过原告提交到法庭的照片望到,刘女士正面颈部大面积烧伤,鼻尖,手指也有烧伤,短发也有部门被烧黄。

          向阳法院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张先生的餐厅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制作过程中存在1定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顾客受到伤害,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餐厅工作职员在制作过程中,因为操纵失误,导致火焰过大,失控,将刘女士烧伤,因此张先生应当对刘女士的公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刘女士的伤势,其主张的营养费系公道要求,张先生应予适当赔偿,详细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依照法律划定,有固定收进的,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进为准。

        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收进有实际的减少,且经法院释明后拒不增补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根据庭审中刘女士提交的目前情况的照片,事故未造成严峻影响,故法院对此项诉讼哀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抗辩因为刘女士对受伤也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张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餐厅工作职员燕某的证人证言,鉴于燕某系张先生的工作职员,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刘女士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张先生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657.32元,营养费200元,共计185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