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 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意见得复函乌兰浩特律师劳动仲裁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 办公厅 文 号:银办函[2001]136号发布日期:2001-3-16执行日期:2001-3-16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你局转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二[2000]278号”文件收悉。
经商公安部,证监会,原则同意"法民二[2000]278号”文件精神,并对详细操纵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宁国发(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国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之前,应先行完成经国务院行政裁定的"辽国发”债务了债工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1998年,人民 和监察部牵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等有关部分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辽国发”资产负债情况入行核查,发现"辽国发”债务总额遥弘远于资产总额。
经国务院裁定,对"辽国发”债权单位按同一的33.62%了债比率入行了债。
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未能退还多占的"辽国发”资产,了债工作迟迟不能入行。
中国建设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江西省证券公司以先行垫付资金的形式了债了"辽国发”以上述三家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名义在北京联办STAQ系统,武汉证券交易中央,天津证券交易中央入行金融诈骗流动所形成的债务25亿元,并承接了相应债权,对推动全国证券归购债务清欠工作起到很大作用。
但是,三家机构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2000年3月,经国务院裁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应退出多占的4.93亿元"辽国发”资产。
证监会应督促上海证券交易所绝快退款,退款划进中国人民 开设的专户,用于向中国建设 等"辽国发”债权人了债债务。
二,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国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在国务院关于"辽国发”债务了债行政裁定结果的基础长进行。
对于已入进"辽国发”债务了债名单的债务纠纷,建议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审理,但是不恢复执行。
债权人可以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向负责"辽国发”债务了债的机构申报债权,由该机构按国务院确定的同一比例了债。
三,人民法院在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的执行过程中,应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相关当事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 中缴存资金的冻结题目,以免影响证券市场不乱。
四,考虑到涉及"辽国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为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混乱,降低审理和执行中的难度,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受理的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入行合并审理。
中国人民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