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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律师

    探讨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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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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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是某器材公司得女工,签订有3年期得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 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并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得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2天,我按照公司要求写了1份辞职书。1周之后, 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得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协商1致解除合同是否就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了?



    肖兰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310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1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106 条第2、3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10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得”,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不难 看出,在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得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须支付经 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1致解除合同得,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反映得情况看,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得情况下,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 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意向。但随后,公司只口头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得意向,不但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反而让员工写辞职书,造成员工自行辞职 得假象,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得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得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律得。因此,尽管你提交了辞职书,但公司也无法掩盖自己首先提出与你解 除劳动合同得事实,其应当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得法定义务。据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裁决公司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