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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乌兰浩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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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乌兰浩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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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民法典》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中国律师频道进行法律咨询,中国律师频道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