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48208485
    乌兰浩特律师

    畅谈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乌兰浩特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证据

    畅谈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乌兰浩特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