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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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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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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1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题目的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1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题目,经研究,我们以为,根据婚姻法第2十4条的划定,和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划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题目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1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题目的意见》第4十3条划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1方翻悔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冀法民〔1985〕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最近,我省安新县和肥乡县人民法院碰到两件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1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县法院均未受理,但又无掌握,也不知该怎样告知当事人。对此,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政部1980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均未详细划定。对这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1种意见以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入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即应视为对婚姻题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题目已做了适当处理,故1方翻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如发现1方是因受对方或第3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题目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8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