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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律师

    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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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

    * 来源 : * 作者 : 乌兰浩特律师

    1、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3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1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1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1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1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1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车祸责任和保险是要关系的,而且关系很密切。

    2、车祸责任的划分

    (1)因1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16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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