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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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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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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中小股东利益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因为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老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
    关键词: 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利益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

       因为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老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利益老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议计划以及其它不合法交易的侵害。

       新公司法的出台,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中小股东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有所改变,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了有效保护。

       中小股东可根据情况,有效运用下列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免受侵害:第一,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

       新法34条划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实,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讲演。

       此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被拒尽后可哀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此外,新法117条划定:公司应当按期向股东表露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从而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新法103条划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于旬日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此项划定答应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提交提案来参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防止经营者对公司过度控制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新法106条划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上风操作董事选举,纠正以前的表决弊端。

       第四,中小股东诉讼权。

       根据新法划定: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治理人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划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保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该轨制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诉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决心信念,对于违规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气力。

       第五,独立董事轨制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新法第123条划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独立董事轨制是确保董事会独立性和准确性,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被限制或排除。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常常泛起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股东,董事和公司入行交易。

       这种利益冲突尽大部门发生在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治理者和公司之间,为了防止资本被滥用,必需排除与该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的表决权。

       新法16条划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为决定该事项而入行的表决。

       第七, 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哀求权。

       新法第75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哀求公司按照公道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划定的分配利润前提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划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划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泛起,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新法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措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齐全的有机体系。

       中小股东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抗争,必要时应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