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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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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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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1,工厂以"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辞退刘某,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键词: 辞退,员工

         

    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  1,工厂以"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辞退刘某,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刘某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所谓的离职协议,因此不应认定为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及《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划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正当的.  3,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划定: "用人单位无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保金额。

         以北京为例,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划定>有关题目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划定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实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进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进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均匀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划定》的尺度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划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 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4,因为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需入行健康检查,假如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拒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