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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得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乌兰浩特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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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得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乌兰浩特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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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得构成要件:  (1)出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得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得分歧理得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国家尺度,行业尺度。

        这里所说得产品是指经由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得产品。

        建设工程,低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得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分歧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得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得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得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得划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得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得第3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得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该种因果关系,1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得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得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以为应有前提地合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责任得主体是产品得出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得出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将自己得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得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得企业或者自己。

        对于产品责任得受害人而言,可以向产品得出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得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得出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得出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得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得供货者得,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产品得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分歧格负有责任得,产品出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回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

        1种观点以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划定,因为销售者得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得,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得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得供货者得,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1种观点以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划定。

        根据新物权法得划定,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得划定是规范出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得责任分配题目,不是产品责任得性质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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