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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办署理人损害赔偿哀求权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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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办署理人损害赔偿哀求权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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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被代办署理人损害赔偿哀求权如何理解?表见代办署理,是指无权代办署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使得缔约相对人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办署理。表见代办署理本质上还是无权
    关键词: 署理,损害赔偿,哀求,代办

         

    【合同纠纷】被代办署理人损害赔偿哀求权如何理解?  表见代办署理,是指无权代办署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使得缔约相对人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办署理。

         表见代办署理本质上还是无权代办署理,但因为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办署理人。

           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划定,表见代办署理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方面存在使人误认为其有代办署理权的外观,如行为人持有被代办署理人的先容信,二是被代办署理人方面存在使人误认为其授予行为人以代办署理权的言辞或行为,如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未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示授权的曲解;(2)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相对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表见代办署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以为下列情形构成表见代办署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办署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办署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行为人曾经是代办署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办署理人印鉴的先容信;(3)行为人持有证实代办署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贸易习惯和理性熟悉无法从证书内容判断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办署理权范围;(4)被代办署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办署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贸易理性判定该表示可以被相信;(5)被代办署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6)被代办署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不构成表见代办署理的典型情形包括: (1)违法行为,由于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能被授权的;(2)违背交易习惯的行为,即缔约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违背交易双方的惯常做法;(3)已作公道通知后实施的行为,如某人代办署理权终止后,被代办署理人已经将代办署理权终止的事实通知有业务去来的单位;(4)违背法律划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如《公司法》划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需经股东会决议,假如缔约相对人未要求行为人出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则不构成表见代办署理。

           因成立表见代办署理,被代办署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